-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2)内容
- 2、保险从业人员被银保监处以警告和罚款会对个人有何影响?
-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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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2)内容 (一)

贡献者回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参保对象范围、缴费基数、登记与缴费方式、重复参保处理、待遇领取条件、退休年龄确定、申请享受待遇程序、实际缴费年限过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规定、计发养老金标准、待遇发放规定、补足差额规定、转移接续规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修改后的细则扩大了参保对象范围,明确不论户籍、人事档案关系性质和所在地,只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并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至2013年间分别从60%逐步过渡到100%。
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与个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关系应清理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对于无法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企业女职工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别按照生产岗位、管理或技术岗位以及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通过补缴至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待遇未足额发放的,应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对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或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机关工勤类从业人员、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跨省转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此外,修改还涉及申请享受待遇程序、待遇领取手续、实际缴费年限过渡、补缴规定、养老金计发标准、待遇发放规定、补足差额规定、转移接续规定等多方面内容。所有修改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从业人员被银保监处以警告和罚款会对个人有何影响? (二)
贡献者回答处以警告和罚款,肯定是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从业人员不仅受到了经济损失,信誉也出现问题了,那么在拓展业务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客户群体信任危机。同时,对今后公司的升职升迁也与其失之交臂啦
拓展知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 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 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 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 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 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三)
贡献者回答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9日通过了《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并在第236号令中正式发布。以下是关于该决定的一些关键信息:
发布时间与实施时间:
该决定于2012年1月9日通过,并于2012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目的与意义:
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和保障需求。通过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升社会保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实施效果:
为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提供更稳定、更全面的社会保障,保障其退休生活。标志着海南省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规的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8月17日发布、1999年1月18日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自新细则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四)
贡献者回答《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是,缴费年限不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比例不同哟。第二十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一)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标准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1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以补缴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扩展阅读: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法构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